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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全球化带来的启示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序幕。在2003年底薪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把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提升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在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2006年1O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反洗钱专门立法方面的空白,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预防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加快了反洗钱全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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