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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在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提出反驳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在知悉对方已提出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再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应当允许被告在管辖权问题最终被生效裁定确定后再提供证据,而不必须遵守最初由受理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当被告与法院对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时,应当允许被告在知悉法院对原告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后,重新提供证据或补充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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