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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保证人也不能免责

     

摘要

2005年4月3日.杨某因向我购买货物而欠下我货款5万元,欠条写明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刘某在欠条上签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杨某与我协商,议定延期至6月2日。由于到期后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11月1日,我诉请法院判令担保人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可有人说,我与杨某未经刘某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应视为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因此刘某不再承担责任。该说法对吗? ——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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