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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立法期待

     

摘要

理论上的刑事和解论与我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不同.前者是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一种全新模式,其提出了全新刑事责任理念,刑法选择观完全转向刑法契约观,以刑法宽容性替代刑法残酷性;而后者则是在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主导下的仅在很小范围发挥作用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反馈出加害人花钱买刑、对被害人利益保护难以实现以及对加害人利益保护的亟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方式进行反思,另一方面需要在一些特殊的问题上作出立法上的完善,尤其是要建立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刑事和解制度,来构建一个适于当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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