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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的性质及其侵权形态

     

摘要

近几年有关生育权侵权的诉讼层出不穷,大多是夫以妻擅自堕胎为由而诉其侵害自身的生育权。无论先前法院的判决如何,于2011年8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给出否定性答案,从而掀起了有关生育权侵权问题的议论热潮。要探讨是否构成对于生育权的侵害,首先需要对于生育权的性质和内涵作出规范,也只有在厘清生育权之本质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它的具体的侵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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