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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与运用

     

摘要

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工作,就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自律纠察似乎难以取得公众的信任;而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又没有特别积极主动的调查权能;因此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工作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成为必然趋势.文章分析刑事诉讼中证据流转的特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被多次裁量的观点,通过剖析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具体化常见证据形式的排除标准,勾画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为重要平台的证据合法性调查工作体系,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关口从审判阶段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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