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证据合法性“先行调查原则”研究
【6h】

证据合法性“先行调查原则”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先行调查原则”的概念界定

(一)程序性审查优先

(二)专门调查程序

二、“先行调查原则”的现状探究

(一)立法之沿革及评述

1.从无到有的确立阶段

2.存在争议的放弃阶段

3.设立例外的重申阶段

(二)实践的运行及问题

1.实践的运行情况

2.实践存在的问题

(三)理论争议的综述及评析

三、“先行调查原则”的确立及例外

(一)“先行调查原则”的确立

1.“先行调查原则”正当性分析

2.“先行调查原则”必要性分析

(二)“先行调查原则”的例外

1.例外情形之一:瑕疵性、真实性存疑证据排除规则

2.例外情形之二:由刑讯逼供所衍生出的重复性供述

3.例外情形之三: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先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4.例外情形之四:与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四、“先行调查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辩护方庭前申请排非义务及法律效果

(二)坚持“当庭裁判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调查提纲

展开▼

摘要

在我国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到长足的发展。近期,司法机关颁布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重新确立针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先行调查原则”。自从“两高三部”颁布“两个证据规定”以来,“先行调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几经波折,并且引发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先行调查原则”符合证据审查的一般原理,遵循刑事审判规律,有必要在规范层面予以确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先行调查原则”容易拖延庭审时间,扰乱庭审秩序。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调查时间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本文以现行的规范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先行调查原则”的概念入手,梳理“先行调查原则”的现状,分析造成上述争议的原因,进而主张应限缩“先行调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对“先行调查原则”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出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共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对“先行调查原则”的基本涵义进行界定。根据相关的规范释义,“先行调查原则”主要有两层涵义。其一,“程序性审查优先”,即法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审查应优先于对被告人实体法事实的审查,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其二,专门的调查程序。由于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要通过专门的调查程序来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从而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程序性制裁功能。 第二部分从规范、实践和理论三个层面对“先行调查原则”的现状进行探究,并分析造成“先行调查原则”存废争议的成因。在规范层面,司法机关对“先行调查原则”的态度存在着反复,在最近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再次重申该原则;在实践层面,由于“先行调查原则”易拖延庭审时间,扰乱庭审秩序,法官在庭审中不会遵守“先行调查原则”,而通过庭前会议或庭外调查的方式,来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在理论层面,学界关于“先行调查原则”的存废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认为理论上,“先行调查原则”符合证据审查的一般原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确实容易降低审判效率。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引发关于“先行调查原则”的存废争议。 第三部分从理论和制度两层面论述了确立“先行调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主张限缩“先行调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兼顾实践需要。首先,“先行调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预期功能为其提供正当性依据。其次,现行制度存在庭前会议实质化的倾向,以及非法证据“软排除”的问题。这为确立“先行调查原则”提供必要性依据。同时,为了保障审判的效率,在例外情形下,法官可以在庭审中不遵循“先行调查原则”。 第四部分从庭前和庭审两个方面对“先行调查原则”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庭前,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梳理争点的功能,明确辩护方提出排非申请的义务及法律效果,确保“先行调查原则”的有效运行。在庭审中,法官应坚持“当庭裁判”原则,防止法官通过庭外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

著录项

  • 作者

    韩轶明;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昌盛;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诉讼法;法学各部门;
  •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