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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的自首与立功--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视角

         

摘要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贿罪与受贿罪中,法律在否定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是立功情形下而未对受贿者供述行贿者的情形是否构成立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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