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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强度

         

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立案难”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用“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规定对一定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请求附带审查.随着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要思考的问题便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问题.也即当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何进行,对行政行为审查程度的界限是什么?是实行全面的法律问题审查和事实问题审查抑或是区分二者审查强度.作者认为应该区分二者的审查强度,这不仅是法治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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