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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权的主动性与谦抑性

         

摘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部分而存在,该权能由于其特殊的宪法地位而具有独特的存在价值。但是,许多非正当因素对其中反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起到消极影响,如国有公司为追讨欠款,利用反贪部门插手经济纠纷。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这一不良现象就成为中央政策关注的重点。本文认为,为防范此类因素的随意干涉,则必须坚持检察权本身具有的客观性,并始终贯彻反贪侦查权所特有的主动性与谦抑性相结合,兼顾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公职行为廉洁性,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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