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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

         

摘要

对于刑讯逼供罪转化犯,《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定罪处罚。那么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要成立刑讯逼供罪转化犯,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怎样的?该文通过对故意、过失这两种可能存在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只有犯意转化的故意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同时,通过对故意的内容、形态,以及过失是否违背立法原意和责任主义等具体问题的阐述,更进一步地提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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