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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2号指导案例评析与讨论

     

摘要

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属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对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不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却完全不一样?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具有可诉性的是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新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该内部行政行为,如本案中的内部批复.我国是成文 法国家,司法机关应依法办事,在对待行政案件时也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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