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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生利益到新型权利——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审视

         

摘要

在新型权利的构建过程中容易混淆新生利益与新型权利的概念,导致权利的泛化现象.权利具有利益本质,但利益并不等同于权利.在新生利益向新型权利演化的过程中,司法与立法承担着各不相同但又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中,立法活动是对于利益的取舍与对权利的勾勒,司法活动则是对利益的发现与证成.在新型权利构建时,立法需要考察的要素包括权利实现的成本、利益的平衡、社会公众需求等,司法则需要穷尽解释、推理、漏洞填充、法律修辞等技术为个案提供救济从而实现对于利益的发现与证成.同时,立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呼应可以让新型权利与既有权利话语体系更为融贯,立法方法与司法方法的结合可以为权利塑造的合理性奠定基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互动可以细化权利内容,从而更具有实践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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