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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切入

         

摘要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社会对于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恐慌.针对此类行为,新发布的《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见》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三个罪名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着适用范围的重合和错位.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对甲类传染病的概念做体系解释和扩大解释,从而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实质入罪,且应将其列入故意犯罪.此外,妨害公务罪适用裁判时基准说应包括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于现行妨害疫情防控刑法规制体系,应该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设置,并且基于刑罚均衡理论修正罪名选择的路径,对于一般性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应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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