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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民主的话语观念

         

摘要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实践理性的民主在理性形式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的社会中如何生存做出回应.哈贝马斯为此提出了一个法治观念,通过揭示人民统治与法治观念和经验的联系,表明该观念与民主政治有着“内在联系”.话语理论将支撑古典法治观念的公正正义,并分为三阶段转化为现代协商民主的交际框架.笔者认为法律本身有责任确保这些交际条件得到满足.但是,法律首先必须保证其自身的规范性前提得到满足.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必须体现并遵守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构原则,即“权利制度”和“依宪治国原则”.权利制度构成了交际性构想的法治观念的规范核心;而为了满足法律的某些形式特征,需要现代国家.依宪治国的原则不仅包含限制国家行动范围,还要将以权力为导向的国家机构与立法的审议权联系起来,并与“社会权利的非法干预”相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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