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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义学:方法界定、历史梳理和价值反思

     

摘要

国际社会虽然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对现行有效的实在法(国际法)存在共识,国际法教义学是围绕国际法形式渊源展开的解释和体系化工作,这与国内法教义学在方法层面呈现出一致性.从国际法史上看,现代国际法教义学是19世纪兴起的实证主义对国际法影响的产物,在20世纪初的国际法学中达到顶峰,当时的国际法被严格厘定在以国家明示同意的“条约”和默示同意的“习惯”两种形式上.现代国际法的法教义学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为基础,形式渊源也是效力渊源,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什么是国际法”的认识,也表明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基础.法教义学确保了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和独立性,避免了外部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侵入国际法体系,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内在的法治价值;但是现代国际法学认可的通说基本上都集中于西方国际法学界,这是国际法学诞生并发展于西方世界的结果,也造成了西方学界对现代国际法的话语垄断和价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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