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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请求权的解释论分析

     

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法体系中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外,其它可直接支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请求的规范付诸阙如已成为一个客观事实.通过考察实践中的司法文书,可发现各级法院在支持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上普遍存在实体依据不足或援引规范混乱等现象,可见实体请求权基础已成为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程序、轻实体”这一制度外观需要通过更具体系化的解释论作出相应补强,除了传统的民法、环境法两种可能的解释论路径外,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超越传统民法、环境法的“现代型”特质,还有必要从宪法解释论的新路径予以分析.当前公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此缺漏作了补充,但在民法典尚未通过的当下,这种解释论分析不仅有利于改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实体依据不足之境况,且对于民法典本身的讨论也能提供合理的论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请求权的讨论还涉及该制度本身的公法、私法定位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理论反思并深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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