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方法》 >司法三段论之重构

司法三段论之重构

         

摘要

一、问题的引出长期以来,司法三段论一直被当着我国法官判决的思维方式。法官在面对案件时,先是找出既存的法律规范,然而再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按图索骥,从案件中抽出与法规规范中的要件相匹配的要件事实,如果对得上,法官就会按司法三段论的涵摄关系自然而然地得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被简化为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则的发现,二是案件事实的涵摄。法律规则发现的前提是有着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