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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裁判选择

     

摘要

如果将司法裁判过程看成是法官在多个备选判决之中作出选择的过程的话,那么,一个合理的裁判也就意味着一个理性的选择行为.出于理性选择的要求,法官的裁判选择应当满足一组条件,其实质在于满足选择行为对稳定连续偏好关系的要求.在语境独立的情况下,备选选项之间不发生影响彼此偏好序列的关系,但是在语境依赖的情况下,附加的选项会改变原有选项的偏好序列,从而影响裁判选择的稳定性.语境依赖的情形并非不利于司法活动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只是会对司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带来危害,有效控制语境依赖因而具有必要性.而对语境依赖的限控,也就意味着应当确保法官在裁判选择的过程中回归并保持稳定而连续的偏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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