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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中,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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