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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能力观:域外经验与中国选择

         

摘要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上还存在模糊空洞等问题,其根源在于缺乏成熟稳定的能力观。关于能力观的理论分歧可追溯至欧美国家法学教育在能力设定上的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主义和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普适主义。比较分析表明,由于所立基的国情不同,这两种模式都不能当然适用于当代中国,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力观应当以普适主义为基础、以专门主义为补充,在强调智能技能主体性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增加实务技能内容,并形成具体能力要求以指引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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