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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致害的混合赔偿责任与救济探讨

     

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致害是一种混合责任,既涉及政府的监管失职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涉及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双方应该根据其过错与侵权行为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份额责任.文章认为鉴于政府与公共服务提供者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应当将政府监管失职赔偿责任部分纳入国家赔偿受案范围,而且在受害人自愿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国家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制度,合并审理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案件审理具体裁判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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