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律师世界》 >浅述婚姻财产约定公证

浅述婚姻财产约定公证

         

摘要

我处自1995年3月6日开始办理婚姻财产约定公证事项,得到有识之士和绝大多数新婚夫妻、再婚夫妻的认可,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也有少数人不甚理解,认为办理婚姻财产约定公证,是刚结婚就为离婚作打算。晦气!辩证唯物主义者,毫不掩饰地说,婚姻财产约定,确有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归属、分割的意义,但是,远远不尽如此。一、婚姻财产约定及其公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啤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报酬收入、利润,继承的遗产或遗赠的受益,受回的财物等。上述“所得”,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