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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下的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

西谚云“契约即公正”。传统民法学派认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契约,必然是公正的。诚如康德所言“当某人就他大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康德《法律理论》)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弱方当事人,根本是不存在的。即使双方权利义务有所失衡,也视为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律的调整实属多此一举。法律的要义,应当是保证这种“公正”的严格履行。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化的加大,不平等现象日益加深。这尤其体现于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组织与力量分散的相对人或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失衡。现代法学开始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合同的公正。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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