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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摘要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没有存在的必要;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笔者认为,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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