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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废止论——没收财产刑的盛衰变迁及其现实悖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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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刑罚种类不同于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制度,后者是指没收与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的特定物品,如犯罪所得、违禁品等。在人类历史上,没收财产是一种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没收财产刑在世界各国法制史上都是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附加手段,与死刑等重刑配合使用。没收财产刑发端于奴隶制社会,兴盛于封建制社会,衰落于启蒙思想兴起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从19 世纪起,西方各国纷纷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废除了没收财产刑,并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废止没收财产刑潮流。在当今,除我国和俄罗斯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在刑法典中已全面废止了没收财产刑。 从学术界研究状况来看,国外在立法上已基本废除了没收财产刑,在理论界也未出现恢复设置此刑的主张。然而,这一刑法现象却未在我国引起共鸣。我国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保留并完善没收财产刑。虽然也有学者批评了没收财产刑的种种弊端,主张应当全面废止此刑,但遗憾的是,这只是少数人的意见。 本文的任务,就是揭示出没收财产刑的盛衰变迁和现实悖理性,从而为废除没收财产刑提供理论先导。文章事实入手,首先介绍了没收财产刑在中外刑法史上的沿革,进而总结出没收财产刑在现代社会走向衰亡是历史的必然规律。紧接着,文章从三个层面上讨论了没收财产刑的悖理性:没收财产刑对基本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对公正、谦抑、人道三大刑法价值的背离和对罪刑法定、罪责自负两大刑法原则的破坏。由此得出结论:在刑罚已经摆脱野蛮和蒙昧、走向文明和科学的时代,我国刑法竟视国际刑法潮流而不顾,坚持保留没收财产刑,乃是一种悖理性的选择。因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应当尽快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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