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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兼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衔接

     

摘要

民事诉讼是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1064条在我国既有实体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诉讼法角度观察,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生成两类诉讼标的,即家庭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财产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实体法上家事代理权和诉讼法之法律事实推定两种诠释方案.从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出发,考虑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风险,宜将其定位为法律上事实推定."夫妻共同行为"并非新标准,而是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债法规则中相应请求权基础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兼顾财产法和家庭法规则.证明责任倒置不仅无法解决"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反而加剧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随着"证明难"的缓和甚至根本解决,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不应扩及夫妻共有财产中债务人之潜在份额甚至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这同样是《民法典》第1066条的题中之义.作为析产之诉的替代,可考虑引入强制执行中的占有推定并用足债权人撤销权.只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配合,才能在婚姻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并最终落实《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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