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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间半房屋应归谁继承?

         

摘要

正 被继承人汪某,解放前在某镇经营酿造业,并在农村兼事地租剥削。其前妻邹氏于一九三七年死亡,遗有一女汪娟。一年后汪某再婚、生女汪敏。土改中,汪某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田产被征收。一九五三年,汪某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计房屋十二间及大型用具等。汪某服刑期间,家业由长女汪娟负责。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经汪娟代理,除留下五间半住房外,将酿造业的资产全都纳入改造。后由汪娟分十年领取定息二千五百多元,供家庭开支化掉。一九五八年,次女汪敏就业独立生活。汪某刑满释放回家,与后妻陈氏自谋生活,一九七六年后,由长女汪娟赡养。一九八一年四月,经街道干部见证,立下书面遗嘱,申明家中五间半房屋全部给长女一人继承,并嘱咐长女日后悉心奉养继母。同年十月,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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