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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摘要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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