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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抑或保护国家所有权——从私割鲸肉应否处罚谈开去

     

摘要

割取死亡鲸肉的行为未被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分则所明文禁止,依《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和《物权法》关于"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认定为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对此类行为亦予以禁止,但其理由却非基于国家所有权,而是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物权法理论有诸多难以相容之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实为一种公法上的所有权,与私法上的所有权不同,故应适用不同于私法规则的公法规则。国家对宣示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自然资源并不拥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在以禁止、许可等方式限制公众利用公共自然资源时,不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而须考虑公共利益。也不得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以"盗窃"财产为由处罚利用公共自然资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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