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学 >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摘要

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通说逻辑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占有货币,发生等额债务.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不发生债务,为财产之静态归属,货币占有人即货币价值归属人.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发生等额债务,为财产之动态归属.货币占有丧失人为货币价值动态归属人.货币之资力收益只能归属货币价值归属人,包括静态归属人和动态归属人.货币占有之特性为消费物共有.在非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未必占有;在包括货币在内的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必须占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