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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系列讲座之11银货两讫的民法分析

         

摘要

买卖双方彼此你情我愿,且两厢互利互惠,可以持续交易.因此,从原始人类以货易货的行为开始,买卖成为人们与外部世界互通有无的基本方式. 这种深植于社会现实的生活准则,生命力强大,即使在极端政治高压的年代也不可消灭.没有正常的集市贸易,并不意味着买卖自然绝迹;相反,转入地下的黑市应运而生,“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3期|64-64|共1页
  • 作者

    黄福宁;

  • 作者单位

    中国银行;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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