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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歧视的司法救济难题及其解决——以《反垄断法》第50条为中心

     

摘要

被歧视的消费者能否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其权益,取决于现行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居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实施不正当的差别待遇,无论是直接购买人,还是间接购买人,消费者都应属于“交易相对人”的范围。《反垄断法》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应获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在其利益遭受垄断行为损害之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只要证明因歧视而遭遇的损失与垄断行为有关,而无须证明损失与竞争被“排除、限制”有关。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国际趋势,扩张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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