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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下合同的效力分析

         

摘要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比较法上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我国民法尚未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是采用“重大误解”制度来实现与域外法“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一样的规范功能。“重大误解”作为民法上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一直以来都饱受“粗糙立法”的诟病,实务中的适用还是需要从价值层面出发对其进行还原。在合同领域,表意人是否有权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合同,法条规范同样模糊不清。意思自治、信赖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利益均衡是构成重大误解规则的运作原理。在个案中,各原理所占比重是不同的,若要判定“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效力问题,就需要对其四者进行动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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