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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问题银行救助性重组的监管有效性控制进路

     

摘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对问题银行实施救助性重组。2019年以来,该制度作为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主要手段被监管机构多次运用。救助性重组本质上属于监管手段,应当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对其有效监管区域进行分析,并及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评估其监管有效性。为了保证制度能够维持在有效监管区域,应该将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救助银行道德风险成本以及复杂代理关系形成的代理成本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要进路,确立救助性重组+破产清算的混合立法模式、丰富救助性重组的法定职权内容、建立救助成本分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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