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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制度的体系构造——以“合同中心主义”之反思为中心

     

摘要

我国《民法典》中合同规范独立成编,此乃“合同中心主义”立法模式的体现,该模式容易导致合同分析思维的泛化,从而局限对不同法律行为解释的空间。事实上,合同构造对法律行为不具有万能解释力,其适用存在边界,不应被过分扩张,尤其是不应否定单方允诺之债的适用空间。在解释论适用上,部分涉及实质债总内容的合同编规范,可以类推适用至单方允诺,从而有利于法效果的优化实现。具体而言,民法典中单方允诺的适用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纯粹的赠与允诺、不当得利中的道德义务履行和债务承认、债务加入、悬赏广告等,其大致可分为面向特定人的允诺和面向不特定人的允诺,不同情形下的允诺具备多样化的要件,进而构建起有层次、有体系的单方允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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