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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关系研究

     

摘要

根据实定法关于女性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年满14周岁的女性具备性同意能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由此,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同意完全真实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不涉及法益侵害性问题,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本罪。本罪所规制行为的范围仅包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违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和在该类女性性同意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前一种情况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所以,本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法条交叉竞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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