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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犯特征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完善——以珠海市的实践为视角

         

摘要

由于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实践中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调查处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法定犯,然后移送刑事司法机关查处,刑事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查处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必要从程序、证据和立法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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