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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夺不动产的刑法定性——兼论不动产的重叠占有理论

         

摘要

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本权侵夺的方式,主要有冒名处分、无权处分与盗用等。对诸行为的刑法定性,涉及如何确定不动产占有的有无与归属。不动产与动产形态上存在差异,不动产的占有具有特殊性。围绕一个不动产,不同主体可以形成针对不同本权的重叠占有。重叠占有区别于共同占有,其对应的概念是单一占有,我国刑法有必要承认不动产的重叠占有理论。冒名处分让善意第三人取得本权的,是对不动产重叠占有的侵害,构成盗窃罪。名义所有人无权处分真正所有人财物的,一般成立侵占罪,例外情况下可构成盗窃罪。盗用不动产使用权的,侵犯了使用权意义上的重叠占有,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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