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兰州学刊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制度;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3."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散布、传播";4.认定"后果严重",既要考虑传染病菌种、毒种本身性质是否严重又要考虑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否严重;5.本罪的主体不仅应包括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专职人员,还应包括受合法单位委托临时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