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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遗嘱继承中的女性主体

     

摘要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以巩固父权家长制为宗旨的男权社会,无论立遗嘱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其主体通常为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绝对丧失了作为遗嘱继承主体的身份资格.在现存的与遗嘱继承相关的法律文本及案例集所记载的遗嘱继承案例中,也存在少量女性主体,例如具有立遗嘱人资格的寡母和具有遗嘱继承人资格的女儿、寡妻等.这些女性主体,在立法上,继承资格鲜被认可;在继承财产数额上,继承份额多被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与其相关的遗嘱继承也多易引发纠纷,其效力亦常被否认.

著录项

  • 来源
    《兰台世界》|2012年第22期|89-90|共2页
  • 作者

    吴留戈; 赵杨;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农学部公共教学中心;

    吉林大学农学部公共教学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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