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劳动保障世界》 >工伤认定期限,三个误区当提防

工伤认定期限,三个误区当提防

             

摘要

cqvip:《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如何理解“1年内”时限,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至少三个常见误区当提防。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20年第31期|64-65|共2页
  • 作者

    杨学友;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