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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的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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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价值选择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度设计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法律属性辨析

(一)期限

1.期限的含义

2.工伤认定期限的可变更性分析

(二)时效

1.时效的含义

2.我国时效制度的分析

3.工伤认定期限的性质分析

(三)中断、中止和延长

1.中断

2.延长

3.中止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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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1年申请期限的性质没有做出规定,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还是属于可以中断、延长或中止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
  理论上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诉讼时效,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除斥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仅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期限而已。在司法审判中,针对该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即使是相同的案情,有的法院判决认定该期限为诉讼时效,可以发生期间变更;有的法院判决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以中断止、延长或中止。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案例引出所要讨论的问题,对案例的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和分析,并陈述国内学者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性质的不同观点,对其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首先是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价值选择进行分析,得出该期限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结论。其次是通过对工伤认定期限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逐步论证出:工伤认定期限是时效;而我国时效分为刑事追诉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时效;工伤认定期限是诉讼时效,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第三部分,通过参照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延长和中止的规定,对工伤认定期限的性质进行更深层次的辨析。工伤认定期限能够中断,中断事由是申请和提起诉讼,该申请包括: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伤认定超期和包括受伤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工伤认定超期。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存在延长的特性,延长的事由是不可抗力。工伤认定期限可以中止,其中止的理由是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和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存在的情形。
  第四部分,结语。综合以上分析,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性质上属于时效,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对该期限进行解释;而且该期限能够中断、中止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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