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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劳务关系混同与劳动关系

         

摘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尽管只一字之差,其内涵却完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绝不可将二者等同,否则就可能牵连无辜,造成不良后果,笔者就曾遇到这样一桩案例。某水泥厂与某搬运站订立了一份长期劳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搬运站负责水泥厂站台上的水泥搬运工作,水泥厂为之向搬运站支付劳务费用。赵某系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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