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司法 >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

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

     

摘要

公证体制改革过程是对各种带有规律性的体制模式的筛选、重组的过程,其间产生了多种法律价值观的碰撞。争论的核心是公证机构走出“政府”后,国家证明权一一这种公权力是否可以被包括合作制、合伙制等社会中介组织所享有。这一问题已困扰《改革方案》实施以来三年多的公证改革(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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