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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木所有权的物权限制及其突破

     

摘要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多处规定了"林木所有权",但同时也对林木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处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林、地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等方面的限制.这种物权限制系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随着社会环境发展变化,需要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上的限制区分两种情况进行革新.一方面,保持林、地一体变动的主流,对于较多依赖林地使用的林木,将林地经营权作为林木所有权的主要权源,进而破除对林木所有权的相关限制;另一方面,对于较少依赖林地或单株价值较高的林木,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允许其脱离林地权利单独流转、处分和登记,最大限度发挥其融资功能,从而为现代林业发展注入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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