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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说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的物权登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人放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将该财产判决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此,笔者想谈谈不同的看法。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2014年第8期|56-57|共2页
  • 作者

    黄河;

  • 作者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23: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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