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所有权
林木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155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林业、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0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7557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森林公安、人民司法、实践(党的教育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林木所有权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鹏、张璐、徐金福等。
林木所有权
-研究学者
- 吴鹏
- 张璐
- 徐金福
- 洪曙光
- 王燕燕
- 王珍
- 祝夕平
- 丁文俊
- 万冲
- 万杰
- 乔宇
- 乡言
- 云南省林改办供稿
- 何世仁
- 俞开先
- 傅刚
- 冯鑫
- 刘前恒
- 刘治平
- 刘载宋
- 卢苗海
- 卫小春
- 卿汤义
- 叶檀
- 吕德文
- 吴昌斌
- 吴绍荣
- 周居霞
- 周应美
- 周新余
- 周永波
- 周红英
- 周荣生
- 喻胜云
- 姚彦伟
- 姜伟
- 姜伟峰
- 孟宪毅
- 宛如
- 容奇乐
- 岚岚
- 崔士光
- 巩固
- 巴连柱
- 张宪法
- 张巍
- 张春林
- 张晓辛
- 张望峰
- 张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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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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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措并举,主动服务,部门联动,试点先行,简化手续,力促权利人自觉办理变更登记福建省自2003年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拓展了林业生产潜力,全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ffi盖率长年保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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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为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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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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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多处规定了"林木所有权",但同时也对林木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处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林、地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等方面的限制.这种物权限制系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随着社会环境发展变化,需要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上的限制区分两种情况进行革新.一方面,保持林、地一体变动的主流,对于较多依赖林地使用的林木,将林地经营权作为林木所有权的主要权源,进而破除对林木所有权的相关限制;另一方面,对于较少依赖林地或单株价值较高的林木,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允许其脱离林地权利单独流转、处分和登记,最大限度发挥其融资功能,从而为现代林业发展注入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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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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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2000年,某市忠平村(化名)为发展村级经济,将土地租赁给殷某(化名)发展养殖业,租期为50年.租赁合同签订后,殷某在租赁地上退耕还林,栽种了李、桃、梨、板栗等经济林.2009年3月21日,县林业局依据租赁合同为殷某办理了林权证,确认其租赁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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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翔;
俞开先;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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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林地、草地发包给其他主体经营的,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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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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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情况目前,四川农村产权交易在农村资源类、资产类、知识产权类、投融资服务类等,开展了21个交易品种。资源类项目是指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水域养殖权、农业设施、农村集体股权,"四荒地"承包权、小型水利水权等。资产类项目是指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知识产权类项目是指农业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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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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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1年开始,新宁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某私自在本组公山“大岭上”集体山场栽种杉苗,营造杉木林。经林业部门验收,2011年造林6.33公顷,2012年造林4.33公顷,2013年造林2.33公顷,共计13公顷。2017年3月,XX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大岭上”集体山场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林木。李某辩称,自己响应国家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荒山造林,根据“谁造谁有”的政策,自己所营造的杉木幼林应当归自己所有,又基于幼林林木与土地的不可分性,自己无需将土地和林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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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峰宁;
李世平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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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林权的法律法规陈旧,本文分析林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不和谐性,探究现实存在的林权,拟定林权类型,设立林木所有权、林木收益权;分析现存林权的认定方法,从土地性质与权属入手厘清林权权源,通过对林权登记,实现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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