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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审查的双重标准——法理的反思性重构与借鉴

         

摘要

美国法规审查实行双重标准。传统上双重标准与基本权利的不同领域相对应,其内容结构僵化而固定,但近年来这种静态和极端的结构正趋于缓和且具有流动性。双重标准结构变迁的事实对其传统法理构成提出了挑战。对传统法理进行反思性重构,既可为双重标准变化了的情形提供正当性依据,也可为法规审查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展开拓宽理论空间。因任何权利都与人格权相关联,所以法规审查标准可依据受限制的基本权利与人格权核心的距离来确定:受限制的基本权利越逼近人格权核心,其审查标准越严格。我国宪法文本蕴含了双重标准的规范基础和制度空间,故可将双重标准法理导入我国法规审查,推进我国法规审查标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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