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

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

             

摘要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都是定位于行政主体,而我国目前把公立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学生在学校管理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时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田永案"、"刘燕文案"两判例明确把公立学校定位于行政诉讼主体激发了对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思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